(新春走基层)天津:年货市场纷纷启幕 一站式采购线上线下互动激活节日消费******1月6日,市民在2023都市暖心年货节上购物。 佟郁 摄
中新网天津1月6日电 (记者 王君妍 通讯员 陶宁 王磊)记者从天津市商务局获悉,进入腊月以来,天津各大商业综合体、超市、会展中心、批发市场、农村大集等纷纷筹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年货节活动,满足居民“一站式”采购需求。据不完全统计,全市预计将开展20场年货节活动,集中销售津农精品、老字号以及各类特色美食、年俗饰品、名酒名茶、肉食熟制产品、春节礼包等。
1月6日,作为2023(第十三届)全国年货购物节重点活动之一的2023都市暖心年货节在滨江购物中心和梅江会展中心(二期)同步启动,大红的灯笼、火红的福字、寓意美好的春联,把现场装扮的年味儿十足,吸引了周边居民前来选购年货。
据悉,本次年货节累计设置300余个摊位,集中展销蓟州山货、小站稻、沙窝萝卜、独流焖鱼、豆腐宴、香油、冬菜等津农精品,正兴德茶叶、义聚永白酒、六必居酱菜、迎宾肉食等老字号,以及糖果干货、窗花吊钱、春联福字、新春礼盒等近万余种全国各地名优产品。
天津其他各区也都借助春节消费旺季,积极展示展销优质特色年货商品,弘扬传统民俗文化,创新更多沉浸式、互动式消费体验新场景,进一步提振节日消费。西青区杨柳青古镇年货市场在元旦期间正式迎客,窗花、吊钱、对联、彩灯、中国结、聚宝盆纷纷开卖,年货产品种类繁多、一应俱全,大小各异的“兔元素”福字,以及杨柳青元素的剪纸、兔年卡通玩偶等受到消费者追捧,街区还开展舞龙、秧歌、年画制作等民俗文化演出活动,进一步增添年味。
天津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积极响应商务部举办“2023全国网上年货节”的有关要求,天津年货销售更加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各区积极组织电商平台、实体零售、快递物流企业紧密配合,推出多场直播带货、网络促销、短视频营销等活动,让消费者足不出户买好物、品年味。(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